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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法执字第6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尹陶花与尹路英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陶花,尹路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法执字第68号申请执行人:尹陶花。被申请执行人:尹路英。尹陶花诉尹路英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以(2014)武民初字第797号民事判决书判处:由被告尹路英赔偿原告医疗费2558.3元、误工费705元、护理费705元、伙食补助费200元,以上共计4168.3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2015年1月4日,尹陶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在执行过程中,经执行人员做工作,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由被申请执行人履行1500元,剩余款项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本案和解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武民初字第797号民事判决书已和解执行完毕,本案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文荣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赵小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