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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夏民初字第26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尚某某诉王某某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某某,王某某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尚 某 某 诉 王 某 某 相 邻 关 系 纠 纷 一 审 民 事 裁 定 书山西省夏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夏民初字第264号原告尚某某,男,1939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续跟吉,夏县法律援助中心工作者。被告王某某,男,1966年3月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尚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尚某某于2015年4月1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尚某某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尚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尚某某减半负担。审 判 长  段国华代理审判员  刘文芳代理审判员  李 光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任梦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