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夏民初字第26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尚某某诉王某某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某某,王某某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尚 某 某 诉 王 某 某 相 邻 关 系 纠 纷 一 审 民 事 裁 定 书山西省夏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夏民初字第264号原告尚某某,男,1939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续跟吉,夏县法律援助中心工作者。被告王某某,男,1966年3月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尚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尚某某于2015年4月1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尚某某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尚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尚某某减半负担。审 判 长 段国华代理审判员 刘文芳代理审判员 李 光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任梦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