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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章民一初字第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珠海市洪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赣州金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珠海市洪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赣州金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章民一初字第261号原告珠海市洪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九洲大道*****号洪珠大厦*楼。组织机构代码:77309610-4。法定代表人刘三福,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卢普寅,江西章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赣州金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水南镇政府综合大楼*楼。组织机构代码:78414857-1。法定代表人陈延标,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钟晨辉、钟建华,江西明理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珠海市洪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赣州金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10年5月5日签订“盛世江南”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被告选聘原告对该小区实施前期物业管理。该小区占地面积33389.86平方米,建筑面积98020.71平方米,双方约定:住宅高层每平方米1.1元,写字楼每平方米1.2元,商业部分按每平主米2元收取物业费,垃圾处理费每户300元,逾期交纳按每天千分之三收取滞纳金。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于2012年11月10日提前介入履行物业管理义务,2013年1月9日双方正式交接原告履行物业管理义务。因被告销售的需要于2010年11月3日向业主发《致业主函》,被告免除业主2013年度物业管理费,免除的物业管理费由被告代为缴纳。据此,被告拖欠原告前期物业管理费85000元、2013年度住宅物业管理费236962.32元和商业部分物业管理费416438.05元,违约金504756.41元。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1、被告支付物业管理费和违约金1243156.78元(截止到2014年12月31日)以及被告付清款项之前的违约金;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于2010年5月5日签订的赣州市“盛世江南”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第四十一条约定: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1方式解决:1、提交赣州仲裁委员会仲裁。此约定符合法律规定,因而本案不应由法院主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珠海市洪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及副本共两份,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李恒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罗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