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湛雷法立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郑庚华、符汝莲与姜志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雷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郑庚华,符汝莲,姜志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雷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湛雷法立保字第8号申请人郑庚华。申请人符汝莲。被申请人姜志杰。申请人郑庚华、符汝莲与被申请人姜志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诉前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姜志杰所有的辽XXX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进行查封、扣押候审。申请人郑庚华、符汝莲的担保人郑日富自愿以其所有的粤XXXX**号小型普通客车及其所有的在中国农业银行雷州支行存款人民币13万元(户名:XXX,账号:XXXXXXXXXX)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防止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申请人郑庚华、符汝莲的担保人郑日富所有的粤粤XXXX**号小型普通客车进行查封候审。三、对申请人郑庚华、符汝莲的担保人郑日富所有的在中国农业银行雷州支行存款人民币13万元(户名:XXX,账号:XXXXXXXXXXX)进行冻结。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或申请仲裁,逾期不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 墨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叶国亮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四)保全和先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