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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镇民终字第0070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戴荣与镇江威扬化工有限公司、江苏江洲电器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戴荣,镇江威扬化工有限公司,江苏江洲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民终字第0070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戴荣。委托代理人代月丰,江苏律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镇江威扬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扬中市三跃街。法定代表人朱一鸣,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江洲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扬中市三跃街。法定代表人曹勇,董事长。上诉人戴荣因与被上诉人镇江威扬化工有限公司、江苏江洲电器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2014)扬商初字第2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戴荣在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殷建平代理审判员  李益成代理审理员孙毅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王 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