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58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颜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589号原告:颜某某,女,生于1969年4月10日,汉族,农民。被告:王某某,男,生于1968年9月10日,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颜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颜某某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颜某某的撤诉申请是自愿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颜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0.00元,由原告颜某某负担。审判员 杨 宁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赵涣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