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新民初字第145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6-01-13
案件名称
柴文伟、胡斌与李福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斌,柴文伟,李福林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新民初字第1459号原告胡斌,女。原告柴文伟,男。被告李福林,男。本院于2015年2月12日受理原告胡斌、柴文伟诉被告李福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胡斌、柴文伟于今日向本院提交了一份撤诉申请书,请求撤回对被告李福林的诉讼。经审查,你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斌、柴文伟撤回对被告李福林的诉讼。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斌、柴文伟承担。代理审判员 陈洪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叶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