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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新民初字第145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6-01-13

案件名称

柴文伟、胡斌与李福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斌,柴文伟,李福林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新民初字第1459号原告胡斌,女。原告柴文伟,男。被告李福林,男。本院于2015年2月12日受理原告胡斌、柴文伟诉被告李福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胡斌、柴文伟于今日向本院提交了一份撤诉申请书,请求撤回对被告李福林的诉讼。经审查,你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斌、柴文伟撤回对被告李福林的诉讼。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斌、柴文伟承担。代理审判员  陈洪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叶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