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佛中法立民申字第24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冯杰斌与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谭边社区居民委员会追偿权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冯杰斌,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谭边社区居民委员会,吴健威,黄志强,佛山市合和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佛中法立民申字第24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冯杰斌,男,汉族,1986年10月6日出生,住广东省台山市。委托代理人:蔡仲磊,广东经纬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谭边社区居民委员会(原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谭边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负责人:谭炳章,主任。委托代理人:王海菊,广东法品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吴健威,男,汉族,1992年1月31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一审被告:黄志强,男,汉族,1976年7月17日出生,住广东省台山市。一审被告:佛山市合和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法定代表人:吴干华,总经理。再审申请人冯杰斌因与被申请人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谭边社区居民委员会及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吴健威、一审被告黄志强、佛山市合和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佛中法民一终字第19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冯杰斌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耿 翔审 判 员 侯旭东代理审判员 温颖聪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杨美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