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洋执字第0007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中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洋县步步高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中分行,洋县步步高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洋执字第00076-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中分行。法定代表人马继勇,行长。被执行人洋县步步高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红炜,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中分行依据(2014)洋执字第00199号执行裁定书,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与被执行人洋县步步高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予以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4年8月20日裁定将被执行人洋县步步高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红炜在洋县汉江左岸防洪工程三标段工程联营合同中的工程款200万元予以冻结;现查明本院作出前述裁定时,杨红炜在上述洋县汉江左岸防洪工程三标段工程中已不具有200万元债权权利,杨红炜已与该工程及工程款没有关系。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十一)项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洋县步步高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红炜在洋县汉江左岸防洪工程三标段工程联营合同中200万元工程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保整审判员  何文成审判员  岳清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余 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