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淳执字第001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寇清和与强学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淳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寇清和,强学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淳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淳执字第00115-1号申请人寇清和,男,生于1956年5月11日,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强学军,男,生于1970年4月12日,汉族,职工。本院在执行寇清和与强学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依据淳化县人民法院(2014)淳民初字第00102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案执行标的6000元。案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强学军已将执行款6000元履行完毕,款项申请人寇清和已全部领取,案件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淳化县人民法院(2014)淳民初字第0010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姚新兵代理审判员 王海军代理审判员 郗永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于 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