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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靖孤民初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靖江市房地产管理处与陈迈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靖江市房地产管理处,陈迈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靖孤民初字第101号原告靖江市房地产管理处。法定代表人花胜虎,主任。被告陈迈。本院在审理原告靖江市房地产管理处与被告陈迈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靖江市房地产管理处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8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孔浜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孙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