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武民初字第13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赵庆先与被告某乡县上司乡郑峪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庆先,某乡县上司乡郑峪村民委员会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武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初字第133号原告赵庆先,男,1950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武乡县人。被告某乡县上司乡郑峪村民委员会。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庆先与被告某乡县上司乡郑峪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庆先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赵庆先与被告某乡县上司乡郑峪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自愿申请撤诉,该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庆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赵庆先负担。审 判 长  董新民代理审判员  张美荣代理审判员  靳晓琴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李晓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