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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城民初字第0158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24

案件名称

原告陈X与被告鄢X,汉中天源植物化工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X,汉中天源植物化工有限公司,鄢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城民初字第01586号原告陈X,男,(……略)。被告汉中天源植物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城固县博望镇XX村。法定代表人鄢X,系公司经理。被告鄢X,男,(……略),系汉中天源植物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原告陈X与被告鄢X,汉中天源植物化工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陈X于2014年12月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4年12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丁新华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李一,人民陪审员黄彦侠组成合议庭,由书记员招静担任法庭记录,公开开庭进行了缺席审理。原告陈X到庭应诉,被告鄢X及汉中天源植物化工有限公司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X诉称:2011年11月14日,二被告以生意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万元,约定借期6个月,月息3分,到期本息一次付清。借款后,被告鄢X给原告出具了借据,被告汉中天源植物化工有限公司在借具上加盖了公章。被告借款后利息付至2012年11月14日,被告请求继续借用该款。2013年4月1日,二被告以同理由,再次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万元,约定“借期6个月,月息2分,年年到期清息”。借款款后,被告鄢X出具了借据,被告汉中天源植物化工有限公司在借具上加盖了公章。借款逾期后,原告多次催要,二被告未归还原告本金和下欠利息。2013年底,被告鄢X下落不明,我只有向法院起诉,要求二被告归还借款本金20万元及下欠利息。原告陈X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以支持其诉讼请求:1、二被告于2011年11月14日给原告出具的借据一张,金额10万元;2、二被告于2013年4月1日给原告出具的借据一张,金额10万元。被告鄢X,汉中天源植物化工有限公司经合法传唤未应诉、未举证。经本院庭审质证,对原告提交的两份证据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予以认可,本院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2011年11月14日,二被告以生意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万元,约定借期6个月,月息3分,到期本息一次付清。借款后,被告鄢X给原告出具了借据,被告汉中天源植物化工有限公司在借具上加盖了公章。被告借款后利息付至2012年11月14日,被告请求继续借用该款。2013年4月1日,二被告以同理由,再次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万元,约定“借期6个月,月息2分,年年到期清息”。借款款后,被告鄢X出具了借据,被告汉中天源植物化工有限公司在借具上加盖了公章。借款逾期后,原告多次催要,二被告未归还原告本金和下欠利息。2013年底,被告鄢X下落不明,原告于2014年12月1日向法院起诉,要求二被告归还借款本金20万元及下欠利息。本院认为,公民、法人在生产、生活中,均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原告应二被告之请,向其提供了借款,被告亦向原告出具了借据,借款合同依法成立,应受法律保护。二被告借款逾期不还,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应承担归还借款本息之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之规定,判决如下:限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陈X借款人民币20万元及利息。其中10万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息,计息时间从2012年11月15日开始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另10万元从2013年4月1日开始,按双方约定的利率,即月息2分计息,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二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丁新华人民陪审员  李 一人民陪审员  黄彦侠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招 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