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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内中民初字第85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6-02-15

案件名称

罗某某诉贺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某,贺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内中民初字第857号原告罗某某,女,汉族。被告贺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某与被告贺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罗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冉开英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刘立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