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渭滨民初字第008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24
案件名称
苟亚红诉郭勇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苟亚红,郭勇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渭滨民初字第00801号原告苟亚红,女,汉族。被告郭勇,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苟亚红诉郭勇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苟亚红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苟亚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苟亚红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文博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巩 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