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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濮中法民二终字第000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郭克仁与韩志军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郭克仁,韩志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濮中法民二终字第0002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郭克仁,男,1978年10月4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韩志军,男,1959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马英杰,河南君洁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郭克仁因与被上诉人韩志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2014)濮民初字第26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郭克仁、被上诉人韩志军及其委托代理人马英杰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2014)濮民初字第265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李彦敏代理审判员  梁振平代理审判员  李 辉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刘希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