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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民三初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安徽古井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王祥、安徽省徽祥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古井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王祥,安徽省徽祥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民三初字第00004号原告:安徽古井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长江东路1104号。法定代表人:甘加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高坤文,上海衍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邬成桂,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祥。被告:安徽省徽祥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岳西县天堂镇叶坂村张榜组。法定代表人:王祥,该公司经理。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刘俊峰,安徽中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古井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王祥、安徽省徽祥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古井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4月1日以其与被告王祥、安徽省徽祥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古井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王祥、安徽省徽祥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达成庭外和解,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古井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00元减半收取1600元,由原告安徽古井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杨再松审 判 员  陈澜竞人民陪审员  钮震球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丁 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