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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黄民初字第003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31

案件名称

颜玉青与冷铁军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玉青,冷铁军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黄民初字第0032号原告颜玉青。委托代理人潘斌,江苏居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冷铁军。本院在审理原告颜玉青与被告冷铁军居间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颜玉青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颜玉青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颜玉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颜玉青负担。审判员  徐双鹰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李英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