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黄民初字第003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31
案件名称
颜玉青与冷铁军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玉青,冷铁军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黄民初字第0032号原告颜玉青。委托代理人潘斌,江苏居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冷铁军。本院在审理原告颜玉青与被告冷铁军居间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颜玉青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颜玉青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颜玉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颜玉青负担。审判员 徐双鹰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李英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