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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柳民初字第14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杜亚泽与宋林辉、李小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亚泽,宋林辉,李小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柳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柳民初字第148号原告杜亚泽。委托代理人王芦,男,山西真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林辉。被告李小芳。本院受理原告杜亚泽与被告宋林辉、李小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被告宋林辉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与妻子李小芳从2009年4月至今一直在太原市迎泽区居住、已达五年之久;本案虽属合同纠纷范畴,而其与原告之间不存在该笔借款,也无合同履行地,柳林县人民法院不具有对本案的管辖权,应依法将本案移送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二被告在太原市迎泽区连续居住至今已超一年,太原市迎泽区应为其现在的经常居住地;民间借贷纠纷属合同类纠纷。根据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而对公民提起的诉讼,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应由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宋林辉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高向阳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尤俊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