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民初字第91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于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民初字第916号原告:于某,居民。被告:王某,居民。原告于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某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于某负担。审 判 员 曹茂冰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朱萌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