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鱼民初(一)字第40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覃应读、覃应书与覃应书、覃应文等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覃应读,覃应书,覃应文,覃应武,覃燕斌,柳州市鱼峰区雒容镇半塘村高荒屯二组,柳州市鱼峰区雒容镇半塘村民委员会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鱼民初(一)字第409号原告覃应读,农民。被告覃应书,农民。被告覃应文,农民。被告覃应武,农民。第三人覃燕斌,农民。第三人柳州市鱼峰区雒容镇半塘村高荒屯二组,住所地:广西柳州市鱼峰区雒容镇半塘村高荒屯二组。负责人韦少利,该村民小组组长。第三人柳州市鱼峰区雒容镇半塘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广西柳州市鱼峰区雒容镇半塘村。负责人陈顺强,该村委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覃应读诉被告覃应书、覃应文、覃应武、第三人覃燕斌、柳州市鱼峰区雒容镇半塘村高荒屯二组、柳州市鱼峰区雒容镇半塘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原告覃应读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以自身原因申请撤回起诉,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覃应读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140元(原告已向本院预交),减半收取8070元,由原告覃应读负担。审 判 长  覃汉云人民陪审员  罗勋达人民陪审员  覃剑锋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代书 记员  兰日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