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穗花法民二初字第126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欧阳忠华与广州罗邑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阳忠华,广州罗邑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穗花法民二初字第1268号原告:欧阳忠华,男,1946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县,委托代理人:游迪明,广东一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欧阳湘衡,男,1983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县,被告:广州罗邑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农新路6号二楼东侧,组织机构代码69693456-4。法定代表人:涂映辉。原告欧阳忠华诉被告广州罗邑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罗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4年12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欧阳忠华的委托代理人游迪明、欧阳湘衡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罗邑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作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欧阳忠华诉称:原告系东莞市一家私人企业的个体经营者,主要从事鞋材制造与销售。2013年,原告公司经理欧阳湘衡与被告法定代表人涂映辉在一次商业聚会中认识,欧阳湘衡得知涂映辉也是做鞋业生意,遂表示愿意将自己的鞋材卖给涂映辉的公司。两人在达成协议后,原告于2013年11月份向被告发出货物价值4303.784元,12月份发出货物价值1449元,2014年5月份原告又向被告出售货物价值26318.12元,共计32070.904元,被告均未支付。现被告在经过原告多次催收后明确表示没有多余的钱支付,致使原告公司因缺少资金出现债务危机,濒临破产。综上所述,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被告以无钱周转为由拒绝向原告支付,是恶意拖欠货款的行为,不符合合同当事人应当诚实信用的原则,同时违背法律的相关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恳请依法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货款32070.904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欧阳忠华为证明其主张,提供对账单3份、采购单34张、送货单36张,证明原告提供价值32070.904元的货物给被告,但被告没有支付相应的货款。被告罗邑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亦没有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及证据。经审理查明:欧阳忠华是东莞市厚街圣菲织带厂的个体经营者,其与罗邑公司从2013年11月开始有业务往来,由欧阳忠华向罗邑公司提供鞋材。交易中,先由罗邑公司向欧阳忠华下达采购单,明确产品代号、名称、数量、单价及总金额,付款条件为月结90天。欧阳忠华按照采购单要求送货到罗邑公司,罗邑公司员工签收入库。庭审中,欧阳忠华陈述其会按月制作对账单要求罗邑公司进行对账,2013年11月、12月的对账单当时交给罗邑公司的员工徐杰,但其一直没有在对账单上签字,2014年5月的对账单有罗邑公司财务人员彭桂清的签名确认。欧阳忠华提供的送货单与上述三份对账单记载的货物规格、名称、数量一致。2013年11月、12月及2014年5月,欧阳忠华向罗邑公司供货共计32070.904元,罗邑公司从未向欧阳忠华付款。该款经欧阳忠华催收无果,遂至本院成讼。本院认为:欧阳忠华所举证据和所作陈述,因无相反的证据反驳,也无影响证明效力的因素,且欧阳忠华保证真实,本院经审查核证后予以认定。欧阳忠华与罗邑公司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并通过采购单、送货单、对账单等证据记录双方交易情况。欧阳忠华按照约定履行为罗邑公司提供鞋材的义务,罗邑公司应当按约定向欧阳忠华支付相应的货款。现罗邑公司不履行付款义务,构成违约,欧阳忠华主张罗邑公司支付货款32070.904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罗邑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到庭义务,视为其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广州罗邑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欧阳忠华支付货款32070.904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02元,由被告广州罗邑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起七日内,按本案判决确定的一审案件受理费同等金额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吴 优人民陪审员 黄玉芬人民陪审员 姚叶勤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刘文惠杜晓嘉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