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善商初字第15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方小根与嘉善县魏塘街道虹桥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小根,嘉善县魏塘街道虹桥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善商初字第153号原告:方小根。委托代理人:顾军杰。被告:嘉善县魏塘街道虹桥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张雪林。委托代理人:薛荣华。本院于2015年1月2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方小根与被告嘉善县魏塘街道虹桥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原告方小根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方小根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小根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777元,减半收取889元,由原告方小根负担。审判员 陈 旻二〇一五年���月一日书记员 朱李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