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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沈皇执字第178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孙红霜与被执行人辽宁示范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红霜,辽宁示范房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沈皇执字第1789号申请执行人孙红霜。被执行人辽宁示范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虹桥路32号。申请执行人孙红霜与被执行人辽宁示范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30日作出的(2014)皇民二初字第139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孙红霜于2014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辽宁示范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未能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协助申请执行人孙红霜办理位于沈阳市皇姑区金沙江街18-7号5-7至A-B轴车库产权登记手续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孙红霜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辽宁示范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沈阳市皇姑区金沙江街18-7号5-7至A-B轴车库,予以司法更名过户至申请执行人孙红霜名下。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董 宁审判员 倪金文审判员 姜文胜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袁 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