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涪法行初字第0002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张晓容诉重庆市涪陵区武陵山乡人民政府规划行政处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晓容,重庆市涪陵区武陵山乡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涪法行初字第00028号原告张晓容,女,1972年2月12日出生,苗族,教师,住重庆市涪陵区。委托代理人梁明山,重庆中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左自伟,重庆中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涪陵区武陵山乡人民政府,组织机构代码73655710-0,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武陵山乡学府路1号。法定代表人庹灿,乡长。委托代理人谭瑜,重庆市涪陵区武陵山乡人民政府副乡长。委托代理人张兴杨,重庆圣石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晓容诉被告重庆市涪陵区武陵山乡人民政府规划行政处理一案,于2015年1月1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当日受理后,向被告重庆市涪陵区武陵山乡人民政府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诉讼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于2015年2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协调原被告自愿达成房屋补偿协议,原告因此自愿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在本案宣告裁判前,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晓容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晓容负担。审 判 长 刘 芸人民陪审员 杨忠民人民陪审员 聂在芬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周 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