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一中刑执字第138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王恩均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恩均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刑执字第1389号罪犯王恩均,现在天津市监狱服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1996年10月24日作出了(1996)二中刑初字第15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恩均犯抢劫罪对其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3月26日作出了(1999)津高刑执字第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6月8日作出了(2002)津高刑一执字第01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自2002年6月8日起至2021年6月7日止;本院于2005年7月20日作出了(2005)一中刑执字第206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八个月,刑期自2002年6月8日起至2019年10月7日止;本院于2008年9月16日作出了(2008)一中刑执字第331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自2002年6月8日起至2018年4月7日止;本院于2011年5月16日作出了(2011)一中刑执字第177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一个月,刑期自2002年6月8日起至2017年3月7日止;本院于2012年10月1日作出了(2012)一中刑执字第480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九个月,刑期自2002年6月8日起至2016年6月7日止。天津市监狱于2015年3月1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王恩均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王恩均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本次减刑考核期内表现良好,获全监表扬五次。本院认为,罪犯王恩均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法定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恩均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02年6月8日起至2015年6月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发代理审判员 张建辉代理审判员 祁 洁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史军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