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华阴执字第0019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黄龚园、哈贝贝与张雷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龚园,哈贝贝,张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全文

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华阴执字第00197号申请执行人黄龚园,女,汉族,1983年12月19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哈贝贝,女,回族,1983年8月5日出生。被执行人张雷,男,汉族,1985年1月20日出生。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对黄龚园、哈贝贝与张雷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作出的(2013)深南法沙民初字第57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4年12月1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案件标的50363.42元,执行费655元。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撤回了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2014)华阴执字第00197号案件终结执行。若被执行人不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有权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姜 勇代理审判员  刘江龙代理审判员  崔蕊莉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周 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