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马边民初字第9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袁进平与陈代书、马边天绿源特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边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进平,陈代书,马边天绿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马边民初字第92号原告:袁进平,男,汉族,1978年1月10日生,住马边彝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阿洛拉哲,四川马赫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陈代书,男,汉族,1969年4月16日出生,住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被告:马边天绿源公司,住所地:马边彝族自治县法定代表人:粟强,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进松,四川新大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原告袁进平诉陈代书、马边天绿源特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袁进平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袁进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进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48.5元(已减半),由原告袁进平承担。审判员 王建蓉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李义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