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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潭民初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原告陈XX诉被告王X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XX,王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临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潭民初字第66号原告陈XX,女,汉族。被告王XX,男,汉族。原告陈XX诉被告王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系包办婚姻,婚前了解不够,婚后发现被告暴力倾向严重,对原告动辄打骂,尤其是在被告大脑受伤后更为严重。在共同生活中未建立起真挚的夫妻感情,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无法共同生活。现请求离婚;并抚养一个孩子。被告辩称:原告所诉不是事实,被告与原告虽系包办婚姻,但婚后夫妻感情很好。被告受伤后,有时言不由衷,并非本意,在共同生活中,由于立场观点不同,难免发生吵嘴打架。现原告提出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审理查明:原、被告由父母包办,于2000年3月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2001年7月生长子王X甲,2003年8月生次子王X乙。婚后因琐事发生矛盾。2010年正月被告因车祸使大脑受到伤害,双方矛盾加剧。2014年正月发生矛盾后,原告便回娘家居生活住至今。原告遂于2015年1月19日提起离婚诉讼。另查:结婚后,原、被告置有家庭共同财产:翻修主房五间、三轮车一辆、牛一头。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结婚证及调查笔录在案证实,应予认定本院认为,虽然原、被告结婚后生有两个孩子,但婚后未建立起真挚的夫妻感情,且经调解和好无望,应视为夫妻感情破裂,准予原、被告离婚;因原、被告生有两个孩子,应由原、被告各抚养一个孩子为宜;在庭审中,原告对分割共同财产的请求做了处分,自愿将属于自己的共同财产份额留给长子王X甲所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陈XX与被告王XX离婚;长子王X甲由被告王XX抚养,次子王X乙由原告陈XX抚养,待成年后随父随母任其自择;原、被告互有探望权。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被告各承担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牛继宏人民陪审员  韩学誉人民陪审员  李忠孝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杨潭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