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高执字第8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黄德华、黄先华、何青均与李巨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德华,黄先华,何青均,李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宜高执字第86号申请执行人黄德华,男,汉族,生于1969年9月10日。申请执行人黄先华,男,汉族,生于1974年11月17日。申请执行人何青均,男,汉族,生于1966年1月14日。被执行人李巨,男,汉族,生于1970年11月20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2014)宜高民初字第122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2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三位申请执行人劳动报酬50000元、承担诉讼费10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李巨有川QC50**奇瑞牌小型汽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李巨所有的川QC50**奇瑞牌小型汽车一辆予以查封、扣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晓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刘 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