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龙执字第220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张蕻与鲁宣妹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蕻,鲁宣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龙执字第2205号申请执行人张蕻。被执行人鲁宣妹。申请执行人张蕻与被执行人鲁宣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龙民一初字第120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判决书中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鲁宣妹名下位于海口市海德路XX号现代花园现代集团宿舍X幢XXX号【房产证号:HK038XXX**号】房产所有权。二、查封被执行人鲁宣妹名下位于海口市大同路XX号西湖商业广场XXX房【房产证号:HK126XXX**号】、XXX房【房产证号:HK126XXX**号】的房产所有权。三、查封被执行人鲁宣妹名下位于海口市海德路XX号现代花园X幢1层7号车库【证号:HK080XXXXX】所有权。四、查封被执行人鲁宣妹名下(共有人陶祚山)的位于文昌市清澜高隆湾白金路白金海岸1号X幢XXX房【产权证号:22449)的房产所有权。五、上述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汉政审判员 黎 涛审判员 王 飞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刘昕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