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周民执恢字第0001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齐佐平与吴岗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某某,吴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周民执恢字第00016号申请执行人齐某某被执行人吴某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周民初字第00090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齐某某与吴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吴某某已履行了全部案件款3593044元(含诉讼费20440元、执行费32604元),此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4)周民初字第0009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案执行费32604元被执行人已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楠审判员 赵 军审判员 赵建峰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邸珊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