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敖执字第148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敖汉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顾玉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敖汉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顾玉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敖汉��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敖执字第1485号申请执行人敖汉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李淑琴,理事长。被执行人顾玉龙,男,汉族,农民,住敖汉旗古鲁板蒿乡。申请人敖汉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顾玉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敖汉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依据(2013)敖商初字第204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顾玉龙给付案款及诉讼费合计74954元。经查,现顾玉龙无财产可供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敖汉旗人民法院(2013)敖商初字第21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汉丞审判员 朱咏君审判员 韩承志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徐 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