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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仓民初字第23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8-01-18

案件名称

王世海与林庆元、孙怀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世海,林庆元,孙怀翠,杨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仓民初字第237号原告王世海,男,1949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台江区。委托代理人陈国伟,福建中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庆元,男,1969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鼓楼区。被告孙怀翠,女,1965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鼓楼区。被告杨芳,女,1973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鼓楼区。原告王世海与被告林庆元、孙怀翠、杨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1日作出(2014)仓民初保字第106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冻结被告林庆元的相应财产及担保人方芬兰的房产。现因原告要求解除担保人方芬兰房产的查封,并提供其他房产进行担保。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担保人方芬兰所有的坐落于福州市鼓楼区(产权证号:榕房权R字第××号号)及坐落福州市鼓楼区室(产权证号:榕房权R字第××号号)房产的查封;二、查封原告王世海、方芬兰所有的坐落福州市仓山区xx单元的房产(产权证号榕房权证R字第xx-××号号榕房权证R字第xx-××号号)。审 判 长 肖 英人民陪审员 张 力人民陪审员 林弦声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林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