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仓民初字第23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8-01-18
案件名称
王世海与林庆元、孙怀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世海,林庆元,孙怀翠,杨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仓民初字第237号原告王世海,男,1949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台江区。委托代理人陈国伟,福建中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庆元,男,1969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鼓楼区。被告孙怀翠,女,1965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鼓楼区。被告杨芳,女,1973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鼓楼区。原告王世海与被告林庆元、孙怀翠、杨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1日作出(2014)仓民初保字第106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冻结被告林庆元的相应财产及担保人方芬兰的房产。现因原告要求解除担保人方芬兰房产的查封,并提供其他房产进行担保。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担保人方芬兰所有的坐落于福州市鼓楼区(产权证号:榕房权R字第××号号)及坐落福州市鼓楼区室(产权证号:榕房权R字第××号号)房产的查封;二、查封原告王世海、方芬兰所有的坐落福州市仓山区xx单元的房产(产权证号榕房权证R字第xx-××号号榕房权证R字第xx-××号号)。审 判 长 肖 英人民陪审员 张 力人民陪审员 林弦声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林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