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嘉民终字第39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浙江宏建建设有限公司与嘉兴南北湖影视文化创意产业园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嘉兴南北湖影视文化创意产业园投资有限公司,浙江宏建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嘉民终字第39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嘉兴南北湖影视文化创意产业园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自力。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宏建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伟斌。上诉人嘉兴南北湖影视文化创意产业园投资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浙江宏建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2014)嘉盐民初字第3044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上诉。但其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为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嘉兴南北湖影视文化创意产业园投资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2014)嘉盐民初字第3044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一 帆代理审判员 赵士明代理审判员黄阁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谢 金 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