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一初字第20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南宁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某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南宁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宁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某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南宁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一初字第205号原告南宁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某。委托代理人:罗小清,广西建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某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被告南宁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委托代理人:杨柑,南宁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职工。原告南宁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某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南宁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南宁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南宁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宁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375元,由原告南宁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何卫萍人民陪审员 张有德人民陪审员 马振声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蒙恺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