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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上商初字第6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傅国权与许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国权,许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上商初字第631号原告:傅国权。委托代理人:蒋子侃,浙江人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斌。本院在审理原告傅国权诉被告许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傅国权在收到《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未在指定期限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孙丽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高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