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奉刑初字第185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盛金奎受贿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盛金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奉刑初字第1859号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4)奉刑初字第1859号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盛金奎,男,1965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奉贤区。辩护人周春雷,上海宙斯盾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诉刑诉[2014]22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盛金奎犯滥用职权罪、受贿罪,于2014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盛金奎及辩护人周春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依法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以下犯罪事实:(一)滥用职权犯罪事实2013年至2014年5月间,被告人盛金奎在担任本区金汇镇梅园村党总支书记、主任期间,在受金汇镇政府委托从事违法建筑整治工作过程中,明知金汇镇梅园村XXX号的户主方某甲要翻建违法建筑,未按相关工作规定予以制止,且阻止该村违章巡查人员将方某甲建造违法建筑的情况上报金汇镇政府规划部门。期间,被告人盛金奎收受方某甲给予的现金人民币2000元。2014年3月12日,金汇镇政府规划部门发现上述违法建筑并经研究后,向方某甲送达拆除违法建筑通知书,要求限期拆除违法建筑。方某甲遂请托被告人盛金奎为其向相关部门帮忙打招呼。被告人盛金奎表示同意,并向时任金汇镇拆违队队长的宋某某说情,要求宋某某暂缓强拆方某甲的违法建筑。后方某甲在梅园村XXX号继续建造违法建筑。2014年5月17日,工人在对上述违法建筑浇注水泥等施工过程中,房屋东侧墙体倒塌,致正在搭建脚手架的朱宝弟当场压死。(二)受贿犯罪事实2013年至2014年间,被告人盛金奎在担任梅园村党总支书记、主任期间,在受金汇镇政府委托从事违法建筑整治工作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收受王某乙、王某丙、孔某某、方某乙、唐某某给予的贿赂款合计人民币46200元。具体如下:1、2013年4、5月,被告人盛金奎受王某乙请托后,未制止王某乙建造违法建筑,并收受王某乙给予的现金人民币10000元。2、2013年8月,被告人盛金奎受王某丙请托后,未制止王某丙建造违法建筑,并收受王某丙给予的现金人民币20000元。3、2013年10月,被告人盛金奎受孔某某请托后,未制止孔某某建造违法建筑,并收受孔某某给予的现金人民币10000元。4、2013年12月,被告人盛金奎受方某乙请托后,未制止方某乙建造违法建筑,并收受方某乙给予的价值人民币4200元的硬盒中华牌香烟10条。5、2014年春节前,被告人盛金奎受唐某某请托后,承诺给予关照,并收受唐某某给予的现金人民币2000元。2014年8月,被告人盛金奎主动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盛金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沈某某、宋某某、王某甲、奚某某、方某甲、夏某某、王某乙、王某丙、孔某某、方某乙、唐某某的证言,上海市奉贤区金汇镇政府提供的身份证明、职务任免通知,《关于严格依法用地、严肃纪律的意见》、《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户籍资料、《金汇镇拆违队工作职责》、《奉贤县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审核表》、《金汇镇违法违章建筑拆除报送单》及照片、《奉贤区金汇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通知书》、《奉贤区金汇镇人民政府违法建筑强制拆除通知书》、《送达回证》、《会议纪要》,翻建厂房的情况说明及照片,居民死亡殡葬证及居民死亡确认书,上海市奉贤区安全生产监察局提供的调查材料,上海市奉贤区物价局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书,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出具的扣押财物、文件清单、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盛金奎在担任上海市奉贤区金汇镇梅园村党总支书记兼主任期间,在受镇政府委托行使整治违法建筑工作过程中,违反相关工作规定,不阻止违法建筑的搭建、延迟违法建筑的拆除,致使违法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显已触犯刑律,构成滥用职权罪,且具有徇私舞弊情节;被告人盛金奎在担任上海市奉贤区金汇镇梅园村党总支书记兼主任期间,在受镇政府委托行使整治违法建筑工作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款合计人民币46200元,其行为亦已触犯刑律,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辩护人提出指控被告人盛金奎受贿人民币2000元的第五节事实依据不足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盛金奎犯二罪,依法适用数罪并罚。被告人盛金奎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综上,本院在量刑时综合考虑被告人盛金奎的犯罪事实、情节、社会危害性及认罪悔罪表现等,采纳辩护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为严肃国家法制,维护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秩序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九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盛金奎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退赃款人民币一万六千二百元予以没收。被告人盛金奎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华社光审判员万剑峰人民陪审员余水霖二○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徐艺闻审 判 长 华社光审 判 员 万剑峰人民陪审员 余水霖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徐艺闻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第三百八十六条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第九十三条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