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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常行终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汤翠珍与常德市国土资源局武陵区分局行政征收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汤翠珍,常德市国土资源局武陵区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常行终字第1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汤翠珍。委托代理人周革华,广东水贝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周淑华。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常德市国土资源局武陵区分局,住所地常德市朗州中路。法定代表人潘云辉,该局局长。汤翠珍因诉常德市国土资源局武陵区分局(以下简称区国土局)房屋征收补偿一案,不服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2014)武行初字第59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汤翠珍在土地征收过程中因安置资格、补偿标准与土地征收实施部门存在争议时,该争议应先行由政府协调、裁决,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直接受理范围,人民法院不应受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驳回汤翠珍的起诉。汤翠珍上诉称:区国土局的具体行政行为违反法律规定,侵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上诉人有权对其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一审裁定;依法裁定由一审法院受理本案。区国土局答辩称:汤翠珍对征地补偿标准的争议,依法应当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一审裁判。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依法做好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行政复议工作的通知》规定:“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有关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服要求裁决的,应当依照行政复议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区国土局实施竹根潭河整治项目征地补偿、安置工作所依据的是常德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常政征土补字(2013)49号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依据常德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汤翠珍因其子已享有安置资格,所以不再享有安置资格。汤翠珍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服,依据法律的规定应先向常德市人民政府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提出裁决申请,之后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处理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 晋审 判 员  曾丰琪代理审判员  赵阳娟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黄 莺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三)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由于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也可以查清事实后改判。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