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南法沥民三初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佛山市南海区桂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吴月群、欧啟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南海区桂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吴月群,欧啟欢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南法沥民三初字第18号原告:佛山市南海区桂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法定代表人:钟宇钊,系该公司的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貌文英。委托代理人:龚国盛。被告:吴月群,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告:欧啟欢,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本院于2015年1月14日受理原告佛山市南海区桂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月群、欧啟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5年3月30日以与被告吴月群、欧啟欢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吴月群、欧啟欢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前申请撤回对被告吴月群、欧啟欢的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南海区桂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因原告申请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5.1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肖英青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黄东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