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民初字第350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钱红与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保险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红,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初字第3505号原告钱红,女,1970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公民身份号码412728197003243484。委托代理人路俊海,河南天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金水东路49号1号楼10层250号。法定代表人刘清,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钱红与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保险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缴诉讼费用,且未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陈漫艺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刘 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