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法民确字第5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马武山与杨立战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祝藏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马武山,杨立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法民确字第54号申请人马武山,男,汉族,生于1967年5月16日,大专文化程度,住甘肃省天祝县某镇。被申请人杨立战,男,汉族,生于1964年3月13日,初中文化程度,住民勤县某镇。本院于2015年4月1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马武山,被申请人杨立战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马武山,被申请人杨立战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1日经天祝藏族自治县华藏寺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2015)天华人调字第025号人民调解协议书,内容如下:一、被申请人杨立战赔偿申请人马武山医药费、误工费、陪护费、交通费、伙食费、共计4150元(肆仟壹佰伍拾元整),该款于2015年4月1日前一次性付清;二、申请人马武山向被申请人杨立战提供医药费发票、病历、身份证明等材料;三、本协议履行后申请人马武山不得再就此事向被申请人杨立战提出任何赔偿要求;四、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即2015年4月1日起生效,不得反悔;五、本协议一式六份,申请人一份,被申请人两份,人民法院一份,调解机关留存一份,具有同等效力。经审查,该协议为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马武山,杨立战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1日经天祝藏族自治县华藏寺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2015)天华人调字第025号人民调解协议有效。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邵金翔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汪雪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