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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盐源民初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范永忠与陈富忠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永忠,陈富忠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盐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盐源民初字第29号原告范永忠,男,现年50岁。被告陈富忠,男,现年52岁。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永忠与被告陈富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范永忠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范永忠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范永忠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范永忠负担。审 判 长  谢明义人民陪审员  花明根人民陪审员  周银寿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邱 芳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