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汀民初字第7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董某某诉马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某,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汀民初字第741号原告董某某,女,1987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告马某某,男,1984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某诉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董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元,由原告董某某负担。审判员 邱 雄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小荣附:本案所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