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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汀民初字第7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董某某诉马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某,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汀民初字第741号原告董某某,女,1987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告马某某,男,1984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某诉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董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元,由原告董某某负担。审判员 邱 雄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小荣附:本案所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