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东孝民初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金春根与周元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春根,周元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东孝民初字第53号原告金春根。被告周元。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春根诉被告周元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金春根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春根的撤诉申请是其自愿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金春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金春根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俊慧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代书 记员 李 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