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浦民初字第34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王晶与金燕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晶,金燕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初字第348号原告王晶,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潘其宇。被告金燕,个体工商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晶诉被告金燕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严晓岚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杨一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