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蕉民初字第282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雷某某诉谢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某某,谢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蕉民初字第2825号原告雷某某,女,1968年6月7日出生,畲族,宁德市人,住宁德市蕉城区。被告谢某某,男,1967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宁德市人,住宁德市蕉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雷某某诉被告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石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杨小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