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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伍家岗少民初字第0001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周某与汪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伍家岗少民初字第00012号原告周某。被告汪某。原告周某与被告汪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郑丹独任审判,于2015年4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汪某经本院公告送达诉讼状副本及传票,公告到期后仍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与被告系自由恋爱,婚后因婚前双方缺乏了解,性格不合,婚后2年后被告经常不回家。女儿出生后,被告也未尽到作为一个父亲的责任。自2012年起被告就没有回家,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请求法院依法判决:1、判决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汪周某由原告抚养,被告依法支付抚养费每月1000元。3、无共同财产分割。被告汪某未到庭亦未提出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6年经人介绍相识并确定恋爱关系,××××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汪周某,现就读于外国语幼儿园。原、被告婚后初感情尚可,但因被告系外地人,婚后长期居住原告父母家,因家务琐事难免常发生矛盾,导致被告经常不回家。自2012年6月被告离家出走后未再回来,原告也无法联系到被告,原告独自抚养女儿至今。本院认为,原、被告虽有一定的感情基础,但婚后因双方性格不合及家务琐事经常发生纠纷,且被告离家出走二年多未归,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考虑到原告独自抚养女儿的处境,应准予原、被告离婚。婚生女汪周某由原告周某照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周某与被告汪某离婚。二、婚生女汪周某跟随原告周某生活,由其抚养,被告汪某自2015年4月起每月支付生活费600元至婚生女汪周某年满18周岁止,汪周某的医疗费、教育费凭票据由原、被告各承担50%。本案诉讼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郑丹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胡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