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江岸民初字第0040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杨洪华与汪寒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洪华,汪寒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岸民初字第00400号原告杨洪华,委托代理人:方密(一般授权代理),湖北博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汪寒。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杨洪华诉被告汪寒身体权纠纷一案。审理中,杨洪华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洪华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洪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共计150元,由原告杨洪华承担。审判长 魏 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姚忠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