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初保字2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11-29
案件名称
刘艳秋与曹子龙、许云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保字25号原告刘艳秋,女,汉族,无业。被告许云霞,女,汉族,退休工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艳秋与被告曹子龙、许云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许云霞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安市通北镇营业所的存款账户,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许云霞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安市通北镇营业所的存款账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于喜胜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薛 岩 来自